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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镇江市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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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辖市(区)信用办,各监理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监理企业诚信体系,充分体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9〕23号),市住建局和市信用办经广泛调研,制定了《镇江市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镇江市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第一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监理企业诚信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对监理企业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各种优劣信用行为进行量化考核计分,并将计分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监理招投标和建筑行业日常监管,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 第三条 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有资质监理企业信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坚持统一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共享、考核客观公正、结果运用高效、社会各方监督”的运作方式。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受市住建局委托,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建局下属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招投标监管、造价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及镇江市监理协会配合做好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镇江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监理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软件平台。 第六条 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所有参与镇江市监理信用评价管理的企业,均视为承诺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承诺诚信经营,承诺接受国家、省、市相关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约措施,违者后果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和录入 第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市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等组成。 第八条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地址、电话、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工程项目信息;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和批评处罚信息等。 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信息指监理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综合大检查中监理项目质量、安全、造价、进度等控制与管理及监理市场行为信息。 日常监管信息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日常监管中收集到的监理企业行为信息。 市其他部门信息是指其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收集到的监理企业行为信息。 第九条 监理企业的基础信息和获奖表彰信息由企业登录“平台”后自行录入,并保持及时更新。因企业基础信息及获奖表彰信息等维护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导致信用评价结果有误的,由企业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条 监理企业受到的各类批评处罚信息,由作出批评或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录入、审核;镇江市住建局对接到通知的部、省作出的批评处罚决定进行录入、审核,并负责将各类批评处罚信息按期归集至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一条 表彰表扬信息和批评处罚信息,应当以对外公布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正式文件或文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信息和日常监管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录入、审核。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由市信用办根据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记录,并向市各信用成员单位补充征信后定期录入。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 信用考核和结果公布 第十五条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照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监理企业信用集中考评不低于2次。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实行计分评级制,考核计分分得分和扣分两种,根据考核计分结果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七条 企业基本信用分满分为40分。其中:企业基础分20分、监理承接项目业绩总分10分、监理企业表彰总分10分。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1。 日常监管信息为扣分项目,日常考核扣分不保底。具体扣分标准见附件2。 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动态分总分为60分。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3。 企业在我市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满分5分,作为附加分,详见附件1。 第十八条 企业基本信用得分、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得分与纳税附加分之和扣去日常监管信息扣分,即为企业信用考核总得分。 第十九条 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被有关部门列入惩戒黑名单的监理企业信用分在下两个考评时段内清零。 第二十条 新进外地监理企业、连续两年在镇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外地进市监理企业及新取得资质的本地监理企业的初始信用分均按企业基本分20分与本次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监理企业平均分之和计算。 首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的投标人(含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企业)投标截止时间前须在镇江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入库,评标时在镇江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无有效信息记录的,其信用分作0分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得分自评价公布之日起至下次评价公布之日前有效,两次考评期间信用考评得分不作变动。监理企业对信用考评得分有异议的,可在当次信用分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镇江市住建局反映,反映属实的予以重新评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四章 信用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发布的信用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折算为信用等级后应用于招投标环节,监理信用等级依据统一标准进行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一)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达到90分及以上(含90分),评定为A级; (二)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达到80-90分之间(含80分),评定为B级; (三)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达到70-80分之间(含70分),评定为C级。 (四)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为70分以下的,评定为D级。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招标发包的,应将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环节;其他类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参照执行。 将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环节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监理公开招标中,招标文件可设置合格信用等级,合格信用等级一般不低于C级、不高于B级。 第二十五条 将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环节的项目,应单独设置“信用标”,“信用标”分值占评标总分的10%。即100分制中信用标分值为10分。投标人信用等级按如下比例折算成“信用标”得分: “A级”对应10分,“B级”对应8分,“C”对应6分,“D级”对应4分。联合体参与投标时,“信用标”得分按照联合体各方最低评级折算。评标时投标人在镇江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无有效信息记录的,其“信用标”得分作0分处理。 工程监理实行邀请招标的,可参照使用。 将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环节的项目,是否另设表彰等信誉加分及类似工程业绩加分由招标人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理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在资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在监理招投标中加强信用标管理,在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等环节中加强核查,指导招标人和投标人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失信信息录入镇江市企业共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失信信息将推送各相关部门,在财政扶持、行政许可等相关领域进行联合惩戒处罚。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将通过诚信黑榜向社会曝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认为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细则的,可以向镇江市住建局和市信用办投诉、举报。 第六章 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在现场监理过程中,因违反相关规定而被建筑施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的,将作为失信信息录入镇江市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双公示”系统,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二条 监理企业自主申报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息、合同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计入法人组织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 监理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因主观故意或管理不规范,导致施工质量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将被认定为失信黑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宣传,并纳入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 第三十四条 市信用办根据国家、省、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要求,将法人组织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推送给政府各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在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策扶持、金融融资、评优评先等领域应用,重点实施黑名单市场退出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监理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2、监理企业日常监管考核方法 3、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监理单位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附件1:
监理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监理企业基本分 凡具有有效《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等相关资质的监理企业,在“平台”中建立有效信息后即获得企业基本分20分。 二、监理企业承接工程业绩分 按照监理企业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监理项目个数及规模计分,项目个数分满分为5分,项目规模分满分为5分,合计最高10分。 1.甲级及以上监理企业:每个承建的工程项目得 0.25分,最高得5分;项目累计规模达800万元得5分,不足800万元按比例(实际累计规模与800万元的比值)得分。 2.乙级监理企业:每个承建的工程项目得0.5分,最高得5分;项目累计规模达200万元得5分,不足200万元按比例(实际累计规模与200万元的比值)得分。 3、丙级监理企业:每个承建的工程项目得1分,最高得5分;项目累计规模达50万元得5分,不足50万元按比例(实际累计规模与50万元的比值)得分。 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数量及规模以“平台”中相关数据为考核依据,其分值由系统自动生成。时间节点按系统中合同签订日期计算,有效期 24 个月(“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核时点往前追溯的时间,下同)。 三、监理企业表彰得分 各类表彰得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表彰得分分为企业表彰得分和项目表彰得分两类,两类表彰得分相加满分为10分。其中,项目表彰得分应限为本市行政范围内的项目。 申报单位在“镇江市监理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填报获奖信息,由镇江市住建局负责审核。 具体加分内容和标准如下: 1、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具体奖项为:中国建筑业协会的鲁班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务院的国家科技进步奖,具体奖项参见附表1,获奖文件中需明确监理单位名称,下同)每一项分别给予加分。有效期36个月。 附表1:国家级表彰具体奖项表
2、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表彰的(含国家级建筑领域协会颁发的相关专业类奖项,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的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协会的中国安装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表彰(含“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具体奖项参见附表2),每一项加1.5分。有效期24个月。 附表2:省部级表彰具体奖项表
3、获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彰的(含省级建筑领域协会颁发的相关专业类奖项,具体奖项参见附表3);获得镇江市人民政府表彰(含“金山杯”优质工程奖)的,每一项加1分。有效期24个月。 附表3:市厅级表彰具体奖项表
4、获得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彰的(含市级建筑领域协会颁发的相关专业类奖项,具体奖项参见附表4)和辖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每一项加0.5分。有效期12个月。 附表4:县局级表彰具体奖项表
5、获得镇江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一项加0.25分,最多加1分。有效期12个月。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加分的只限于对工程项目获奖表彰。 6、监理企业被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定信用等级的,3A级得1分,4A级得2分,5A级得3分。监理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每通过一项论证得1分。有效期12个月。 7、企业获评我市“五星”、“四星”、“三星”党支部的,分别加1分、0.5分、0.3分。 四、附加得分:监理企业纳税加分,最高5分。 按年度计算,依据监理企业在我市范围内纳税情况给予加分,最高得分为5分。企业纳税加分以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上一年度值增税、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准,企业在“平台”填报纳税加分信息并上传完税证明扫描文件,由镇江市住建局负责审核。 1、对甲级及以上企业,年度累计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 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得5分。不足 80 万元按照实际缴纳税款金额差值计算相应得分,以此类推。 2、对乙级企业,年度累计纳税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得5分。不足 30 万元按照实际缴纳税款金额差值计算相应得分,以此类推。 2、对丙级及以下企业,年度累计纳税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得5分。不足 10 万元按照实际缴纳税款金额差值计算相应得分,以此类推。
附件2: 监理企业日常监管考核方法 一、被其他部门认定不良行为扣分 1.被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认定有不良记录的,每一起扣2分。 2.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索贿行为的,每一起扣2分。 3.在环境保护、依法纳税、诚信经营、安全生产等领域被相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的,每一起扣2分;认定存在较重失信的,每一起扣1分;认定存在一般失信的,每一起扣0.5分。 4.因企业自身原因发生投诉,情节严重、不及时整改的,扣1分。 二、质量安全事故扣分 监理企业承监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且监理企业负有监理责任的(以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为准),按以下标准扣分: 1、监理企业所承监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每一起扣3分。 2、监理企业所承监项目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每一起扣2分。 3、监理企业所承监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每一起扣1分。 4、监理企业所承监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每一起另加扣1分。 三、监理企业在我市建筑活动中,市场行为检查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一次扣1分。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一次扣1分。 3、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一次扣1分。 4、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一次扣1分。 5、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一次扣1分。 6、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一次扣1分。 7、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一次扣1分。 8、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一次扣1分。 9、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一次扣1分。 四、通报批评扣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中,对工程项目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实名制管理、监理报告制度等方面通报批评的,该项目其监理企业扣0.5分。 五、在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考核、监理专项飞行检查中,如出现不配合、推诿检查的,该企业该轮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得分计0分。 上述各项扣分有效期为一年。 附件3:
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监理单位考核内容 和计分方法
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是以在建工程项目为载体,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项目管理、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实况等进行量化考核。 一、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监理企业检查内容及计分 详见镇江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用表之六 二、监理企业得分 监理企业在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所有项目的平均得分乘以60%,作为该企业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得分。 工程项目未检查到或无法考核打分的企业,按本次检查所有有检查分的企业平均分计算。 在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被通报表扬项目不再加分,被通报批评的监理企业每次扣2分,有效期与综合大检查得分更新周期一致。
镇江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用表(表六) (监理单位)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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